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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朱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尉氏县**镇**村第**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9时47分许,在河南省长葛市老城镇东关村路段,朱超持C1证驾驶豫K8X***号轻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被害人洪某某由西向东步行时发生碰撞,造成洪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8年11月2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事故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月3日洪某某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2月28日,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死者洪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告人朱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朱某供述和辩解;

2. 证人张某、洪某甲、洪某乙证言;

3. 鉴定意见; 4.书证等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华领

二0二0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

1. 被告人朱某现取保候审于尉氏县**镇**村第**组家中;

2. 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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