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63********,土家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现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鄂Q****3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从利川市**村**组往**组方向行驶,在**村**组**号门前倒车时,将车后行人向某某撞倒,致使向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朱某某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向某某不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拨打医院电话将向某某送至医院,在得知向某某骨折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湖北省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利川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凌某某的证言;3.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2019]病理鉴字第3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国智
检察官助理:向 倩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电话13517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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