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住随州市曾都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0时00分,被告人朱某某驾驶鄂S*****号豪爵牌摩托车由**镇至随州市,经福兰线由南往北行驶至1258KM处(**路段),因操作不当,将前方由西往东横过马路的行人代某某(女,87岁)撞倒,造成代某某受伤且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1月25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代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损伤合并临床并发症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广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湖北省医疗单位门诊收费票据、住院收费票据、诊断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文书发送回执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贰份;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第1章 此致
检察员:曹永胜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915107****、15997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七十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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