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金亮,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S222线由虞唐镇方向往潭市镇方向行驶,途径S222线42.9公里地段时,与由大坪村方向左转弯驶入的龙某某驾驶并搭乘其妻子刘某某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刘某某当场死亡,龙某某受伤送医救治,于2020年5月7日医治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朱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请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龙某甲和刘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朱某某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等书证;2.被害人家属龙某乙、龙某丙的陈述;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志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