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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湖南省道县人,现住道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道县公安局执行拘留,2019年12月27日由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朱某某在道县道县****村和何某甲、何某乙一起吃晚饭,朱某某喝了6两劲酒。饭后,朱某某驾驶一辆湘******小型轿车从******村往**方向行驶,在途经道县步步高路段时,被道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朱某某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冯湘清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联系方式:1862746****.

_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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