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92********,汉族,大学本科,沅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沅江市**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0日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5时2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湘HSR***的大众汽车搭乘曹某某、何某某等人,行驶至益阳市资阳区白马山路路灯编号为E018路段时,与道路前方由陈某某驾驶的鹏发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陈某某倒地受伤。事发后,朱某某搭乘的同行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送陈某某至医院就医,朱某某将车辆留在现场后逃离。经鉴定,陈某某脾破裂已行手术治疗,其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多发性颅骨骨折、左颞部硬膜外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左侧第9-11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在支付医疗费的情况下,赔偿被害人陈某某88000元,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物证鉴定室资公物鉴(法临)【2019】157号鉴定书、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常常价司鉴所【2019】交鉴字第11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7、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晶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86****55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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