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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南平市建阳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街道**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5时33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闽******号重型自卸货车装载渣土(总重量55.14吨),从南平市建阳区福建闽北卫生学校对面的工地往将口镇方向行驶,途经**村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被害人葛某某驾驶的建阳*****号二轮电动自行车,造成葛某某被碾压当场死亡及电动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葛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胸腹脏器严重损伤死亡。经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朱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葛某某的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记录单、驾驶员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及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严重超载驾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朱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对朱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丽双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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