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230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营口市西市区**号楼**单元**(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10时11分,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车牌为辽H****7号小型轿车沿渤海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市府路路口右转弯时,与沿渤海大街由东向西直行的被害人姚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姚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朱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 波
检察官助理:张珊珊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