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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22********735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逮捕。

辩护人马柳颖,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辩护人任涛,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某系桂******号小型汽车车主。2020年6月21日23时51分许,王某某(另案处理)无证驾驶湘******号小型汽车行驶至珠晖区**道**街地段,与衡阳*****号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谢某某及乘车人黄某某受伤及两车损伤,王某某驾车逃逸。23时55分许,朱某某驾驶桂******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事故路段,因未注意观察、未避让事故现场,致使所驾车辆前保险杠、底盘位置与谢某某接触碰撞,朱某某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并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数分钟后交警与救护车抵达现场。次日3时许,谢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衡阳市民典司法鉴定所鉴定人谭某某、陈某某鉴定,谢某某系交通事故造成创伤性失血休克、重度颅脑损伤、颈椎骨折、颈髓损伤及肋骨、盆骨、四肢多处外伤共同作用致呼吸衰竭而死亡。经交警部门判定,朱某某、王某某对朱某某所驾车辆撞击谢某某的事故共同承担全部责任。2020年6月23日,朱某某赔偿了谢某某家属丧葬费5万元,并垫付了医药费等约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材料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朱某某部分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朱某某有悔罪表现,若能依法赔付被害方损失,在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朱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清文

检察官助理:张波

2020年11月14日

附: 

1.侦查卷贰册;

2.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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