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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日**时**分许,在S325线长葛境***,朱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与行人楚某某发生相撞,造成楚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3日,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许莲司鉴所【2019】病鉴字第5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书:死者楚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骨骨折,颅脑损伤而死亡。2019年12月9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41108212019000096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后被告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保勇

二0二0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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