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朱**,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54**577,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乌苏市公安局**派出所,现住乌苏市**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15日告知其权利义务,2020年5月1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08时46分许,朱**驾驶新**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乌苏市车牌子镇榆树村路段时,碰撞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李**肇事,致李**受伤,车辆受损,后李**经农七师123团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研究认定:朱**负责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负责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朱**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违章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巴德玛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现住乌苏市**号,联系电话: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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