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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罪)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四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朱某某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4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现住址海门市**镇**村**组**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8时40分左右,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苏F0****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328国道114KM+900M路段,与由南向北步行的张某甲(男,身份证号3206231937********,如东县**镇**村**组**号)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张某甲受伤于同年11月10日死亡。如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朱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被告人朱某某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如东县公安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如东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利红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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