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Z23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23195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歙县**乡**村**组。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0时31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七巧板”牌电动三轮车由歙县**镇驶往**乡方向,行经街口—王村公路X001线62公里500米**镇**木业公司门口路段,在超越同向刘某某驾驶的皖******电动自行车时,两车发生刮碰,造成刘某某摔倒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死亡。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对车辆碰撞形态所作的鉴定意见、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刘某某死因鉴定意见;

5.歙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在道路上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鹏飞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住歙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