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其经营的**招待所内介绍、容留卖淫女李某甲为韩某某提供价格为80元的有偿性服务,二人在性交易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朱某某获利30元;
2018年9月24日,被告人朱某某在该招待所介绍、容留卖淫女李某乙为贾某某提供价格为400元的有偿性服务。后又安排李某乙为代某某提供价格为100元的有偿性服务,二人尚未开始性交易即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朱某某获利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郑冰鑫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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