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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介绍、容留卖淫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公诉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号,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招待所,系**招待所老板。曾因介绍卖淫于2017年12月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分局处行政处罚罚款400 元;曾因容留、介绍卖淫于2018 年9 月2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行政拘留12 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其经营的**招待所内介绍、容留卖淫女李某甲为韩某某提供价格为80元的有偿性服务,二人在性交易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朱某某获利30元;

2018年9月24日,被告人朱某某在该招待所介绍、容留卖淫女李某乙为贾某某提供价格为400元的有偿性服务。后又安排李某乙为代某某提供价格为100元的有偿性服务,二人尚未开始性交易即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朱某某获利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冰鑫

2019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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