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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介绍卖淫案)_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997号 

被告人武某某(外文名VU*****,自报),男,1989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京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自称住越南国****省,2018年12月14日因吸毒、非法入境、非法居留被公安机关合并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11000元;2019年2月13日因吸毒、非法入境被公安机关合并处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拘留审查,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VU*****)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武某某(VU*****)于2018年11月从越南国凉山省越国境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再乘坐大巴到中国广东省东莞市***镇找工作,但未果,后于2018年12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因吸毒及非法入境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并于2019年1月13日被遣送出境。2019年1月,武某某再次从越南谅山省偷越国境进入中国境内,后于2019年2月13日在东莞市***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因吸毒及非法入境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并2019年3月20日被遣送出境。2019年5月,武某某又一次从越南国谅山省偷越国境进入中国境内,坐大巴到东莞市***镇一工厂务工,后于2019年7月18日在***镇被公安机关抓获。武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武某某(VU*****)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VU*****)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VU*****)无视中国法律,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展雯

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武某某(VU*****)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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