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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介绍卖淫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479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县,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房,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逮捕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介绍卖淫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分别于2019年7月11日晚和2019年7月12日晚,通过昵称“平**”、号码为wxid_**************和昵称“A**”、号码为wxid_************的微信介绍卖淫女庞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进行卖淫活动,通过招揽介绍嫖客嫖宿,并按约定分成抽水嫖资,以此非法牟利。2019年7月11日晚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民警在**巷**号**房门口抓获发生完性关系的卖淫人员庞某某(女,33岁,湖北人)及嫖娼人员林某某(男,41岁,广东人)。2019年7月12日2时许,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小区**号**房抓获卖淫人员张某甲(女,26岁,广东人)及嫖娼人员黄某某(男,27岁,广西人),在深圳市龙岗区**街**号**房抓获卖淫人员张某乙(女,28岁,广东人)及嫖娼人员吴某某(男,26岁,广西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检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相关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庞某某、林某某、张某甲、吴某某、张某乙、黄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卓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介绍卖淫女给嫖客提供卖淫服务,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卫平

                              检察官助理 李金民

                              2020年11月12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址为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街**号**号**房,联系电话:155********,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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