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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介绍卖淫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72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镇**村**组,在沪无固定住所。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使用微信号“**”介绍卖淫违法人员冯某某(另案处理)与黄某某(另案处理)在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楼**室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并从中抽取提成1700元。

2019年9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再次利用上述微信号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卖淫违法人员潘某某(另案处理)与黄某某(另案处理)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并从中抽取提成1500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10月25日在江西省彭泽县抓获被告人朱某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卖淫违法人员冯某某、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同案关系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微信“**”,证实2019年9月11日,冯某某经被告人朱某某介绍与黄某某在本市普陀区**路**弄**号楼**室发生性关系,嫖资为3000元,朱某某从中抽取提成1700元;2019年9月14日潘某某经张某某朱某某介绍与黄某某在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发生性关系,嫖资2800元,朱某某从中抽取提成1500元;

2.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卖淫违法人员冯某某、潘某某、某某某均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3. 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朱某某处扣押苹果手机二部,并随案移送;

4. 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上海市公安局指定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管辖;

5. 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释放证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朱某某被抓获的经过;

6. 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朱某某的身份情况;

7. 被告人朱某某的多次供述,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善敏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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