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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介绍卖淫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组。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一段**号**栋**单元**号“**浴足馆”内,以人民币1098元的价格,分别介绍苏某某和封某某,李某某和廖某,在V03房间和V05房间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当日,被告人朱某某同时给封某某朋友赖某,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介绍1名卖淫女上门与赖某发生性交易。2019年12月17日23时许,民警将在“**浴足馆”卖淫嫖娼人员挡获,同时还挡获张某某、李某、王某、董某某、李某某、李某等6名参与卖淫嫖娼活动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介绍她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介绍3人卖淫,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谷祥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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