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69********,汉族,初识字,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朱海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6时许,吴某甲驾驶牌照为苏L*****的16路公交车从南京金牛湖站出发开往天长市区。公交车行驶至天长市千秋大道与平安路口时,被告人朱某某因公交车经过站台未停车问题与司机吴某甲发生口角纠纷,被告人朱某某上前用右手推、拉了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吴某甲右臂两下。当时公交车在行使中,车上乘客十余人,为保障其他乘客安全,吴某甲立即停车并报警,现场未造成人员伤亡和公私财物损失。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朱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黄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公交车监控录像、千秋大道与平安路口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公交车行使过程中实施了妨害驾驶员吴某甲安全行使的行为,虽未造成后果,但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新雯
2020年8月10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在天长市**栋**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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