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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传播性病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2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路**小区**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路**小区**号**。因涉嫌传播性病罪,2020年1月10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旅店”202房间,明知自己患****情况下,进行嫖娼活动,与卖淫女尹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朱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行政处罚决定、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自己有**而进行嫖娼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传播性病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俊彦

检察官助理:张铁瀛

2020年5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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