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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传播性病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朱**,女,1986年1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60127****,汉族,文盲,务工人员,户籍地云南省镇雄县******,暂住浦江县黄宅镇******。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朱**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与张**谈好以200元一次的价格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朱**在浦江县黄宅镇临江路1号6幢1单元216室为张**提供了性服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浦江第二医院检验报告单、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口证明、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张**的陈述;

4.被告人朱**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卖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瑛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现监视居住于暂住地,联系电话:136465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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