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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147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性,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5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村委会****号,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5月份,举报人杨某某在龙岗区平湖街道**坑**下载了一个名为“po**to”的手机app,发现被告人朱某某通过该app收取他人打赏,并拉人进去其福利群观看淫秽视频,群内成员约有1400人,后于6月3日向龙岗区平南派出所举报。6月17日,举报人杨某某在龙岗区**华庭**栋**房利用手机从该群下载淫秽视频197部提交平南派出所进行提取。6月19日,民警在广州市番禺区**域**栋**房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经查,被告人朱某某自2020年2月份以来通过传播淫秽视频获利86880元。经鉴定,涉案视频其中187部属于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支付宝信息、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鉴定结论;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通过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勇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六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随案移送手机四部(暂存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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