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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印章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19〕478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4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补充侦查,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9月23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10月23日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自2017年10月以来,在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商城采用发放制假证名片等方式招揽他人,从贺某甲、贺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购买非法制作的假证、假章后再出售给他人,从中牟利。其中,被告人朱某某向徐某某(已取保候审)出售伪造的“苏州**公司”印章1枚及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发的“特种行业操作证”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徐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 琪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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