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组。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4年8月13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20日止)。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手机微信从事制贩假证的违法犯罪活动。朱某某使用昵称为“诚信v电商1392918****”、“笑口常开1847822****”、“知足常乐”、“一生守护”的微信与需要制作假证件、假印章的人员联系,双方谈好价格后,朱某某将对方要求制作的假证件、假印章通过微信发给其上线制作,并通过上线将做好的假证件、假印章邮寄给对方。具体事实如下:

1.持证人为周某甲、王某某等人,用印单位为库尔勒市民政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国家机关证件34本;

2.持证人为阿某某、刘某某等人,用印单位为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阿克苏地区技工学校等事业单位证件47本;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兰州金城支行、新疆高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印章9个;

4.持证人为汪某某,用印单位为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地下管线专业委员会和江西省管道疏浚行业协会的特种操作证1本;

5.持证人为赵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身份证、驾驶证29个;

6.持证人为张某某、郑某某等人,用印单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96746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阿克苏军分区等的军官证、退役证5本。

2020年7月10日,公安机关在朱某某处扣押林某某虚假身份证1个,盖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的空白证书2张。

综上,朱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36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58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30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5个。

2020年7月10日,朱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假证件等物证;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回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3.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6.证人徐某某的证言;7.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朱某某系主犯,且系一人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朱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以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仲文

检察官助理:谢伟瑜

                                 

                             

                                2020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光盘贰张,手机两台,假身份证两张,空白证件两张,涉案假证件、假印章统计表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