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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路**组。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2019年9月5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6日至1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初起,被告人朱某某以在淘宝网站上经营专卖空白毕业证书为幌子,使用“诚信服务”(微信号:yz1570777****)、“A博人教育7600”(微信号yz1567775****)等微信账号从事伪造假证件活动。假证件购买者通过微信向朱某某发送制证信息和要求后,朱某某转发给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由王某某等人制作好假证件后,根据朱某某提供的地址邮寄给购买者。在制贩假证件过程中,购买者或通过微信转账、发送微信红包等方式向朱某某支付制证费用,或通过在朱某某位于淘宝网站上的网店下单购买空白毕业证书为幌子向朱某某支付制证费用。

2019年3月至9月,朱某某为微信号为“lichunwei1****”的微信账号使用者、李某某、杨某某、温某某等96名假证件购买者伪造了加盖“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资格证书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印章的国家机关证件3本、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印章的出生医学证明1份、加盖“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委员会”印章的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证书1份、加盖“浙江省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揭西县灰寨中学”等印章的毕业证书共107份。朱某某共计非法获利27455元。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娄底市娄星区**市场内被双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2.朱某某被扣押的手机、杨某某被扣押的假证件等物证;3.李某某、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电子物证检验报告;7.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8.从朱某某被扣押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朱某某系主犯,且系一人犯数罪,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彩银

助  理:刘书剑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三册、朱某某被扣押的手机一部(IMEI1:86285904604****、IMEI2:86285904604****);

3.朱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事业单位印章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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