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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栋**层**号,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朱某某从一名湖南男子(情况不详)手中购买了太原市迎泽区某某村27号某某号房间内的电脑、打印机等工具以及大量伪造的假证件、假公章,同时租赁此房间进行制作假公章,并以快递发货的方式将伪造好的假证件、假公章邮寄给购买者,进行盈利活动。

(一)、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2019年10月14日15时许,在被告人朱某某租赁的菜园村27号105房间内查获刻有“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疑似伪造的印章及塑封机台、打印机1台。经鉴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国家机关印章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扣押、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

(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2019年10月14日15时许,在被告人朱某某租赁的菜园村27号105房间内查获刻有 “中国共产党山西省委员会党校”等疑似伪造的印章及塑封机台、打印机1台。经鉴定“中国共产党山西省委员会党校”的事业单位印章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扣押、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欣贵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23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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