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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9月20日生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8月9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6日退回临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临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1月22日、4月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朱某某注册成立“扬帆教育”淘宝店铺,用于贩卖假证。朱某某将客户办理假毕业证所需照片、姓名、毕业院校、毕业时间等资料通过微信获取以后,再通过微信发给上线刘某甲(另案处理),由刘某甲伪造好假毕业证后按照朱某某提供的地址邮寄给客户。朱某某给刘某甲30元/本的报酬,并收取客户每本100-300元不等的费用。朱某某共计伪造毕业证17本,获利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和抓获经过、假毕业证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物流信息等;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邓某某、王某某、车琨、靳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兰辉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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