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河南省**市**县**村**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5年伙同他人承包位于东明县**镇**公司的污水处理池工程,其于同年8月18日设法伪造“河南省弘毅建设工程公司项目施工专用章”公司印章一枚,并在**公司内,使用该印章与**有限公司签订混凝土供货合同,由**有限公司向自己的工地提供混凝土。截止目前被告人朱某某仍欠**有限公司货款约8万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销售合同等;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刚林
2020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河南省**市**县**村**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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