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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_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街**号,现住娄底市娄星区**小区**栋**号房。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2019年12月11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以公司周转困难、开游戏厅等为由多次向覃某某借钱共计14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之后,覃某某多次向朱某某讨要借款,朱某某身上无钱归还,但为了让覃某某相信其有还款能力,遂于2013年8月找人做了一本假的**美容美发会所营业执照和—本假的**美容美发店卫生许可证,尔后将上述假证抵押在覃某某处作为担保。此后覃某某多次要求朱某某还钱,朱某某则避而不见。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朱某某自动到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投案,并如实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偿还借款8万元给覃某某,取得了覃某某对其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假证件、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覃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且具有自首情节,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颖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388**** 

2.侦查卷两册随案移送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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