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检刑诉〔2014〕162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街*镇**村**组,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和住所。因伪造居民身份证嫌疑,于2014年4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5月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市福田区**天桥派发卡片招揽客户,为路人伪造假居民身份证件以牟利。2014年4月2日,被告人朱某某在上述地址招揽客户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从其身上缴获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两张、宣传名片七张。
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和名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缴获的居民身份证和名片的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亲笔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居民身份证真伪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14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二册;
3、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及名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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