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朱某某,化名汤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31981********,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地在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号,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街道**大道**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月1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向一女子(身份不明)提供自己的证件照及相关信息,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伪造驾驶证一张(证号:3412261976********;姓名:汤某某;性别:男;国籍:中国;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颖上县**镇颖**路**号;出生日期:1976-09-11;初次领证日期:2003-08-02;准驾车型:A2;有效期限2015-08-02至2025-08-02;驾驶证副页证号:3412261976********;姓名:汤某某;档案编号:34120004****),并将该证随身携带。
2018年1月3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苏F1****小型客车行至南通市崇川区**地段时被交警六大队民警拦下检查,朱某某出示该伪造的驾驶证时,被民警当场发现。经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持有的汤某某驾驶证系伪造驾驶证。
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附件照片等书证、物证;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3.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伪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华
2020年9月17日
附:
1. 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 全部案件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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