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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8月20日被贵州省余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朱某某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向他人(主体身份不详)购买一本伪造的C1的驾驶证(驾驶证号:5221291995********,档案号:520020718473)。2019年10月5日1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一部车牌号为贵******的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行经福诏高速公路**乡**村路段停靠在应急车道内时遇民警盘查,被告人朱某某为证明其机动车驾驶资格,向民警出示该伪造的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朱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伪造的驾驶证照片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尾妹

检察员:陈美宪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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