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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朱某某乳名**,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至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在涡阳县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室使用电脑在网上搜索公民个人信息,并雇佣人员对搜集的信息进行整理予以出售,2019年10月14日朱某某被涡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后经依法鉴定,朱某某持有的苹果笔记本电脑和华硕笔记本电脑中共检出涉及个人信息的文件707个(已去重),符合手机号码规则的记录共322122条(已去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武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毅军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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