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1619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甘肃省永昌县**镇**村**社**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其间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2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于3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7 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为开展业务需要,通过网络结识王某某(另案处理),后通过微信传输的方式,以每条人民币130至200元不等的价格从王处购买公民个人房屋产权信息(含房产建筑面积、房屋结构、权利人、地址、权证或证明号及他项权利等信息明细)共计63条。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至派出所投案,因未查询到案件而返回;同年9月21日,其在沪宁高速安亭检查站被民警查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等书证,民警马某某的证言及朱某某手机视频,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朱某某的到案情况。
2.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证实2019年9月21日,公安机关从朱某某处搜查并扣押涉案移动电话二部。
3.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及电子数据光盘一张,手机截图,公安机关《房屋信息截图》《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薄》等书证,证实王某某移动电话中检出与被告人朱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情况;朱某某通过微信获取公民个人房屋产权信息共计63条的事实;以及公安机关经核实相关涉案信息均为真实的情况。
4.案犯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大量公民个人房屋产权信息通过微信传输加价转卖牟利的事实。
5.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公安机关《户籍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朱某某的自然身份状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他人处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建议对朱某某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晓华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件材料及证据4册、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赃证物品移送清单。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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