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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160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7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在茶马古道网站上非法购买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然后在该网站上进行出售,涉及公民个人信息2000多万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冬冬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

   2、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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