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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信宜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报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起,被告人朱某某以转卖为目的使用手机、手提电脑等工具在网络上通过QQ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再售出营利。截止至案发时,朱某某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已达5万条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手机电脑等物证;

2.到案经过、公民个人信息表、支付宝交易明细、聊天记录等书证;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笔录;

5.执法录像、电子数据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冠兰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资料五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手提电脑,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1份

5.本案系与辩护人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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