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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侵犯著作权案)_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检四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朱某某,别名朱某甲,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阳市文峰区******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8月1日由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2日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3日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6日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长葛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案由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7日、2020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在长葛市**镇**村设立印刷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肆印制图书用作销售。被告人朱某某担任印刷厂长,负责招募工人、组织印刷、安排图书存放、配送发货等工作。2018年1月18日,长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长葛市的**镇**村查获图书24种共计109523册,在**镇**村查获图书51种共计205408册,在**镇**村查获图书36种共计90960册,在**镇**村查获图书15种共计63610册,上述图书均系朱某某组织印制。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鉴定,查获图书中共有278774册图书系侵犯著作权的出版物。涉案图书、印刷设备及豫A312YS车辆已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印刷设备、涉案图书及现场照片、长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立案审批表、送审清单、扣押清单,案件调查报告、案件移送函,相关情况说明

2.书证:被告人朱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复印件、新郑市公安局刑侦队情况说明、相关银行账户明细、黑豹物流、宇鑫物流、腾达物流、亚欧物流证明、长葛市文广新局情况说明、李某某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田某某、王某某、晁某某、李某某、沈某某、贺某某、卢某某、赵某某、卢某甲、刘某某、闫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扣押图书鉴定意见;

6.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明玉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涉案印刷设备及豫A312YS犯罪车辆已依法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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