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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侵犯著作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754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85********,汉族,大学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浙江省********号,暂住上海市**********室。2020年8月4日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日、12月15日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顾某某创作完成并首次发表**科技智能企业风控查询平台V1.0、**科技智能企业风控后台管理系统V1.0,并在我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与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向**公司提供企业财报辨伪模块技术支持,并收取人民币10万元费用。后被告人朱某某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9时51分2秒和2020年3月17日12时33分48秒,利用其于2019年2月私自安装在被害人顾某某所经营的上海**信息科技公司的服务器应用程序上的“fanyicontrller.class后门脚本文件,秘密下载了**公司服务器上**科技智能企业风控后台管理系统V1.0的财务辨伪软件数据算法模型文件“templaternew.xlsx”提供给**公司。被告人朱某某提供的70.xlsx与被害单位的**科技智能企业风控后台管理系统V1.0构成复制关系。后造成被害单位为安全排查及改造服务器损失3万余元。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朱某某因重大嫌疑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营业执照证实,上述计算机软件系他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从被告人朱某某处扣押华为移动电话、苹果笔记本电脑及调取被告人朱某某的阿里云数据的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证实,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从证人戚某某等人处调取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等的情况。

4.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浦东软件平台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朱某某非法获取被害单位核心算法的情况。

5.证人姚某某、杨某某、戚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聊天记录等证实,被告人朱某某提供被害单位核心算法的情况。

6.中浦鉴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朱某某提供的70.xlsx与被害单位的**科技智能企业风控后台管理系统V1.0构成复制关系。

7.相关的合同、转账记录等证实,被告人朱某某的获利情况。

8.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技术服务合同书相关的发票证实,被害单位上海**公司委托鉴定及改造服务器的费用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朱某某的身份情况。

10.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朱某某的到案情况。

1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现伟

                                  检察官助理:吴施依

2020年10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1.被告人朱某某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辩护人意见函》各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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