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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27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现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鱼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3年4月23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鱼台县支行办理卡号为62281100********的信用卡,正常激活使用,2018年3月7日开始逾期,银行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多次电话催收,后银行工作人员到其经营场所进行多次上门催收,下达催收通知书,朱某某拒不还款,截止2020年7月28日,共欠本金90321.75元,利息36655.79元,共计126977.54元。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9月21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鱼台县支行偿还全部本金90321.75元及利息9612.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信用卡还款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升平

检察官助理:马骁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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