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6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路**小区**号**栋**单元**室,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村**楼**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12日,被告人朱某某向中国**银行荆州**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同年5月4日,该行向朱某某发放卡号为46375800********金穗贷记卡一张,信用额度为20万元。同年5月11日,朱某某开始持卡取现和消费,截至2013年8月7日共透支本金6.8196万元,经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发短信、打电话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并通过改变联系方式、逃匿以逃避银行催收。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归还信用卡透支本息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才军
检察官助理:孟晓艳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都市**路**小区**
号**栋**单元**,联系电话13972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