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检四部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8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住郑州市金水区**23号**单元,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10月21日退回郑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9月21日、10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夏天以来,郑州**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购进名为“penfolds”注册商标的标识、红酒、封帽机等,存放于郑州市南阳寨工业园区**号院仓库。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李某某、郑某某、朱某甲、朱某乙、邵某某、赵某甲(李某某、郑某某、朱某甲、朱某乙、邵某某、赵某甲均另案判决完毕),在郑州市南阳寨工业园区**号院仓库对存放的假冒“penfolds”红酒进行贴标、换瓶盖等加工、装箱、运输后,通过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普罗旺世塞纳维斯一区**号**商**号“玛丁堡酒庄”、物流等途径对外销售。河南省**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另案处理)从朱某某处购进加工过的“penfolds”红酒,对外销售,销售金额3817745.23元。2018年1月25日,侦查机关从杨某某位于金水区花时代小区地下停车场的仓库内,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penfolds”系列红酒共计1291瓶。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317479元。
2018年3月16日侦查机关在郑州市南阳寨工业园区**号院仓库、“玛丁堡酒庄”查获 “penfolds”红酒49894瓶、注册商标标识、封帽机等造假设备。经鉴定:上述“penfolds”红酒及标识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12006362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在逃,后于2019年5月5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易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价格证明、租赁合同、物流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李某某等人判决书等书证;
3、河南中兴信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核意见书、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郑州市价格认定中心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4、证人杨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顾某某、赵某乙、陈某某、冉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
6、另案处理的已决犯李某某、郑某某、朱某甲、朱某乙、邵某某、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额12323841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自愿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自愿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对其提出判出有期徒刑四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二十万元至六百五十万元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明玉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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