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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6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泗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8Km+100m时,被泗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乙醇含量为9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要求被告人朱某某下车进行进一步检测,被告人朱某某为逃避检测驾车逃离,刮碰到车前方的执勤辅警许某某,致其手表损坏。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6月3日被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许某某、彭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涉嫌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育丰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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