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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一案)_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河检一部刑诉〔2020〕Z6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河口镇田墩村委会*村*号,现住陆河县河田镇人民南路消防路口,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陆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4日晚,被告人朱某某在陆河县河田镇“FIT清吧”喝了约五六瓶科罗娜啤酒,后无证驾驶一部车牌号为粤RSM***的本田小轿车往陆河县河田镇人民南路方向行驶,在23时40分许途经陆河县河田镇泰安桥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对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分别为217mg/100ml和 200mg/100ml。经鉴定,朱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 1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琳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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