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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2973号

被告人朱某某(自报),女,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7日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一辆粤SM****号小型轿车行经本市常平镇常黄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朱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拘役一到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峰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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