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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2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村委**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英德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7日18时10分许,朱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在英德市浈阳路往长岭路段自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浈阳考场段时自翻,造成朱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委托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朱某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果为187.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1辆。

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美容

                                               检察官助理 黄桂娣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本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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