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1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乡**街**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曲靖市麒麟区彩云路由西向东行驶。21时55分,该车行驶至彩云路101号门口路段时,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栏相撞,致使隔离护栏又与对向车道王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隔离护栏损坏、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害人报警,朱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置。经鉴定朱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93.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其造成事故负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志华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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