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5********,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1时2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AEKX24H7********)沿南阳市卧龙区**街行驶到**乡政府院内时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执勤民警查获,移交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经鉴定,从送检的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2.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伟
检察官助理:刘光宇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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