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59********,大学文化,牟定县××中学退休教师,家住牟定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4日被牟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牟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23时43分,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在牟定县**路新天地路段与张某某驾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发现朱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现场对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后民警将朱某某带到牟定县中医院,请医务人员提取朱某某静脉血样,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朱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4.69mg/100m1,朱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燃油二轮车属于机动车。牟定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口证明、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朱某某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少顺
2020年1月7日附: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起诉书12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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