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号,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16时02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赣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迎宾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迎宾大道财保路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信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查获。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世强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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