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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南检公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1********451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仪征市,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3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17分,朱某某酒后驾驶苏KX****号黑色**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南票区)黄三线15公里加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7.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军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同上。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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